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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全国统一格式契证的通知

湘财农税函字[1998]3号

颁布时间:1998-1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各地市州财政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契证”格式的通知》(国税发[1998]70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湘财农税字[1998]13号)的规定,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在全省启用全国统一格式的契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地区契税纳税人都应填发全国统一格式的契证(按(国税发[1998]70号)文件规定的方法填写);城市契税纳税人是否填发,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征管模式和纳税人习惯自行决定。

  二、契税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不得向纳税人收取包括契证工本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三、契证由各地征收机关根据需要,每半年向省厅领取一次;县市级征收机关凭地市级征收机关开具的票证申领单可直接向省厅领取。

  四、契证管理按农税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原来自行设计印发的契证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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