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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工作规程》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5]99号

颁布时间:2005-06-24 18:12:09.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各基层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机关契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做好我市契税的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我市契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市内四区契税,由大连市西岗区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市场税务所和甘井子区地方税务局(限于集体土地部分)负责征收;其他各区(市)县契税由房屋、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四条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和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实现“一站式”服务,各级契税征收机关应在当地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场所设置契税征收窗口,直接征收契税。

    第五条 各级契税征收机关应搞好与国土、房产管理部门的协作,加强信息交流,实行源泉控管、先税后证。

    第二章 纳税申报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七条 征收机关的契税征收窗口应本着责任清晰、衔接有序、方便高效的原则,设置受理岗位、审核岗位和征收岗位等。

    第八条 受理岗位负责受理纳税人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申报资料,确认纳税人申报资料的齐全、有效,并对申报应纳税额进行初审。

    第九条 审核岗位负责审核受理岗位移交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确认征收的政策依据,核对计税依据、适用税率、计征税额、应纳税额,并转入征收环节。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十条 纳税人应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对以现金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并于当日办理汇总缴库。

    第十二条 对非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一律由征收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款直接缴入国库。

    第十三条 纳税人完税后,凭已完税的契税完税凭证到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第四章 减税免税

    第十四条 契税减免实行申报备案管理制度,申报契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征收机关申报减免。

    第十五条 征收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或不征收契税的申报,并向社会公示办理减免手续的业务程序和减免税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和提供相关资料,对申报人没有按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

    第十七条 对于经审核符合减免规定或不在契税征收范围的,征收机关应按规定时限办理减免税或不征收契税手续,制发《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证明书》或《不征收契税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对于经审核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并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第十八条 纳税人凭征收机关出具的《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证明书》或《不征收契税通知书》到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第五章 退税管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退税时,应提出书面退税申请,并按照征收机关的要求提供完税凭证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征收机关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符合退税规定的应即时受理,并及时移交给审核人员。

    第二十一条 审核人员对退税资料审核后,对于符合退税规定的纳税人,征收机关按照规定的退税程序办理退税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票证使用及管理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细则》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契税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减免税管理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基层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征收工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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