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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沪财农[1988]40号

颁布时间:1988-04-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市土地管理局,各县财政局、土地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有关公路耕地占用税规定的精神,经研究决定,本市对市、县公路管理部门申请的公路建设用地,自1988年5月1日起(以土地管理部门批文日期为准),不分地区,一律改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标准计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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