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3]65号
颁布时间:2003-06-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减少办税环节,方便纳税人,经研究,对现行耕地占用税的审核方式和程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地单位在申请用地时,应先到当地税务部门填写纳税申报表并办理完税事宜。用地单位完税后,征收机关应及时开具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需要经国家和省级批准的用地项目,用地单位凭耕地占用税完税证第四联到省国土厅办理用地手续,不再到省地税局履行审核程序。
二、凡涉及减税、免税、缓税的项目,仍需按规定将有关证明资料逐级上报,由省地税局负责审批。
三、各级征收机关在受理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时,要严格把关,认真履行职责,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面积、计税标准、应纳税额等项目要逐级审核,逐一核定。特别是计税面积与该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材料中的占用耕地面积必须一致。对于纳税人没有足额交纳税款的,征收机关不能为其开据有关完税凭证。
四、省地税局将定期对各地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认真履行审批手续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和追究相关责任。
各地接到通知后,要认真研究本地的具体操作办法,及时做好向纳税人宣传解释工作。各地国土和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联系和配合,共同做好今后的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
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省地税局、土地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在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中使用完税证明的通知》(吉地税农联字[1996]171号)文件同时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