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地税函发[1997]171号
颁布时间:1997-11-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市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抓紧清理耕地占用税尾欠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7]28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清收查补的税款仍按原分成比例不变。即各区(市)县按省、市、县“四、一、五”比例分成,五城区按省、市、区“四、三、三”比例分成,高新区比照五区执行。
二、各区(市)县财政局应按省规定,在清欠期结束后,及时办理对地税部门的征收业务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