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发[2000]125号
颁布时间:2000-11-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0]122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联系,认真贯彻执行川办发[2000]122号文件精神,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搞好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共同营造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良好环境。
二、切实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省政府明确规定,耕地占用税仍然实行“同级批地、同级预征税款”办法,坚持先缴税后用地的原则。属省级征收的,纳税人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需持有占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耕地占用税纳税鉴定书或减免申报表、银行汇款单,连同建设用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立项文件以及勘测定界图等一并上报,经省地税局审核无误后,开具耕地占用税预征税款凭证或减免通知书。省以下征收办法按此办理。
三、耕地占用税实行减免申报制度。纳税人在申请用地的同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减免范围,向当地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说明减免理由。耕地占用税减免的审批权限,按建设用地项目的审批权限确定。凡须经省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项目,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核;须经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减免项目,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由同级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各级地税机关应对纳税人申请减免耕地占用税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不得超越权限扩大减免范围。上级地税机关应当对下级地税机关审批耕地占用税的减免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加强管理和有效监督。
四、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的提取和管理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各地对征收经费要专款专用,保证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开展。鉴于我省耕地占用税仍实行“同级批地,同级预征税款”办法,同时考虑各级征收成本支出,因此,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分成比例保持不变,即省、地、县按1.3∶1.3∶2.4分成。省局在年终核实际入库数与各地结算,并将各地上交经费情况纳入目标考核范围。
五、从2000年1月1日起,我省耕地占用税收入全部作为市县级固定财政收入。为了不影响各地税收收入进度,省局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将按月或按季将征收的税款直接汇至占地所在县地方税务局,由当地入库。因此,各地要保留耕地占用税预征税款专户,以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