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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大财法[2008]262号

颁布时间:2008-05-28 09:36:48.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税[2008]11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以下地区每平方米应纳税额为:中山区40元;沙河口区40元;西岗区40元;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双D港、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53元;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60元;大连保税区(含大连出口加工区)53元;大连花园口工业园区暂定25元;大连长兴岛经济开发区暂时定30元。

  二、本通知生效后新批准的各类省级以上开发区耕地占用税适税税额,按原所在行政区适用税额并提高50%的标准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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