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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4]30号

颁布时间:2004-02-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是税务系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措施,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和深刻领会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要加强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主管领导要具体抓,正确处理组织税收收入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关系,要作为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标志,把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当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工作的首要问题来抓,使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各项增加农民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切实促进农民收入的增加。

  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一)各地要向当地政府做好汇报工作,取得支持与配合,要讲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使当地党政领导真正认识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可以增加农民收入,而且可以培值税源,是为了更好地组织收入,以减少落实工作中的阻力。

  (二)全面落实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切实加强征收管理。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河北省财政厅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体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冀财税[2004]4号),从2004年1月1日起调度我省个体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其中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由2000元提高到5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由15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由150元提高到200元。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落实。要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增值税起征点加强征管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发[2003]88号)精神,制定本地加强调整起征点后的税收征管工作落实意见,确保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正确落实。

  (三)对在城乡集贸市场从事流动性经营(包括在街道临时摆摊经营)的商贩从2004年2月1日起免于办理税务登记,并切实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要认真检查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各地要对本地贯彻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没有落实到位的,要及时督导限期落实,严禁不落实或变相不落实。对存在的严重问题,一经发现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监督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将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向社会和纳税人进行宣传。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公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监督电话。省局落实税收政策监督电话设在省局监察室和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监督电话:0311- 8625371、0311- 8625116、8625276.

  四、各市局务必于2004年2月底前将贯彻落实(中发[2004]1号)

  文件精神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总局和省局通知要求的安排意见上报省局。3月15日前各地要对执行涉农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自查。省局将于今年3月中下旬组织人员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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