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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税征收办法等农村牧区税费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2]155号

颁布时间:2002-09-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分局,各直属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税征收办法等8个农村牧区税费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02]28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抓紧贯彻。实施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是对国家、集体、农牧民三者利益关系的一项重大调整,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减轻农牧民负担,规范农村牧区税费制度。实施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政策性强,工作量和征收难度相应增大。因此,各级地税征收机关要认真扎实地做好组织征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首先,要把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三个征收办法的政策精神和贯彻执行的措施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其次要有一位局领导亲自负责,组织工作班子,立即安排部署开展工作,确保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要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做好宣传工作。农牧业税涉及广大农村牧区和广大农牧民,因此要广泛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取得全社会和农牧民的理解和支持。宣传是否到位,对农牧业税的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要在加强宣传效果的基础上,运用各种税收手段和措施,深入宣传税费改革的目的和意义以及农牧业税收政策精神。同时要注重提高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纳税自觉性,主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是组织征收工作不可忽视的重要条件,务必抓紧抓好。

  三、要扎扎实实地做好农牧业税征收的基础工作。各级地税征收机关要严格按照农牧业税三个征收办法和自治区地税局下发的《农业税收纳税登记申报管理办法》和《农业税收纳税明白卡和纳税通知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做好农业税收纳税登记、申报、征收清册等基础工作。同时按照农牧业税三个征收办法和自治区批复各地的税费改革实施方案,认真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计税常年产量、计征税率,做好组织征收管理工作,努力把应征收的税款及时足额的组织入库。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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