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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农业税征收与减免工作的通知

湘财农税[2003]12号

颁布时间:2003-08-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各市州财政局:

  今年我省自然灾害频发,农业生产受灾严重,尤其是大面积的旱灾,已使农民的生产生活受到影响。为减轻农民负担,让农民休养生息,各地要严格执行农业税收政策,认真做好农业税征收与灾歉减免工作,积极帮助受灾群众战胜困难,度过难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核实掌握农户受灾与纳税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密切注意本地灾情变化,对灾害种类、农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减产程度等要统计掌握,并及时进行核实。基层征收机关要把受灾和纳税情况统计掌握到村组和农户。

  在调查核实灾情的基础上,确定各纳税户受灾程度,提出减免方案,同时调整农业税的征收进度和方式,对因自然灾害减少的耕地,要按政策调整计税要素,为做好今后农业税的征收与减免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正确处理农业税征收与减免的关系。今年农业生产受灾严重,地方财政困难加剧,各地要及时掌握征收进度,认真分析农税征收面临的实际情况,在执行农业税收政策中,要认真贯彻“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区别情况分类做好农业税的征收和减免工作。对无灾或较轻受灾户,要做好工作及时将税款征收入库。

  对受灾较重的农户要严格执行既定的灾歉减免程序,妥善处理好农业税征收与减免的关系:征收前受灾的,依据受灾程度先减后征;征收后受灾的,及时退库减免;重复受灾或特大灾害造成减免资金不足的,从上级追加的减免指标中安排。受灾严重群众生活出现困难的地区,不得将农业税的入库进度作为考核指标,不得随意采取强制征收措施。对受灾较重农户的农业税应免则免、应减则减,特别是对应享受社会减免的农户一定要做到先减后征,或者暂时缓征。各级确定的减免指标可以抵顶享受减免农户当年的农业税尾欠。

  三、切实安排落实好农业税减免资金。农业税减免政策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党和国家对受灾与困难农户关怀的具体体现。面对今年的严重自然灾害,县乡财政必须按农业税征收总额的12%预留减免机动资金(其中社会减免7%,灾歉减免5%),或在预算中安排相当数量的资金用于农业税减免。今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也将安排一定规模的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各地一定要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业税减免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安排落实好农业税减免资金,制定详细的减免办法,建立完善农业税减免的申报、核实、审批、落实、监督制度,确保农业税减免资金全部落实到位,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及受灾农户纳税困难问题。

  四、严格执行农业税收征管纪律。一是认真贯彻《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严格执行农业税征收“十不准”的规定,切实依法治税,杜绝涉农恶性案(事)件的发生。二是认真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坚持专业治税的改革方向,因地制宜采取方便群众纳税的征管方式。农业税征收机关不得接受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的收费委托,不得参与收取农业生产用水费、电费、排渍费、一事一议筹资款等一切收费活动,严防发生税费混征现象。三是认真落实涉农税收公示制度,对农业税的征收和减免情况要在村组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四是认真执行农业税减免资金专款专用制度,对本级安排和上级追加的减免资金,要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以抵扣财政欠款和农民的各种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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