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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百合、白果是否可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复函

湘财便农税字[1994]111号

颁布时间:1994-11-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东安县财政局:

  你局《关于百合、白果是否可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与省药材公司联系,现函复如下:根据省政府[1994]第33号令,药材应征收农业特产税,税率为5%;百合、白果(又名银杏)属我国药材类特产,应依率征收农业特产税。若你县过去已经对百合、白果征收了农业特产税,就更应该依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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