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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征花生农业特产税请示的复函

湘财农税字[1994]269号

颁布时间:1994-09-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麻阳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开征花生农业特产税的请示已由省政府转来我厅,根据国务院143号令及省政府的批示精神,同意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征花生农业特产税,在生产环节征收,税率为8%。征收花生农业特产税时应剔除原计税土地负担的农业税。其他有关问题按照《湖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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