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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京财税[1996]125号

颁布时间:1996-02-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海淀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5]4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日

  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5]47号

  国家开发青银行:你行开行财会函(1995)10号文《关于申请免纳印花税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因此,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资本金贷款合同,不属于免税凭证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从目前国家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状况考虑,对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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