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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烟草公司和烟草调拨站购销凭证印花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1]59号

颁布时间:2001-07-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规范税收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各级烟草公司、烟草调拨站卷烟购销凭证的印花税征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合同征税。烟草公司、烟草调拨站与烟厂、烟草公司签订的烟叶、卷烟购销合同,应按合同所载金额征收印花税。

  二、关于省内“卷烟分配计划通知书”的征税问题。目前,省内烟草公司与外省的卷烟购销业务均签订合同,与本省烟厂、烟草调拨站的购销业务不签订合同,而采用“卷烟分配计划通知书”衔接。据调查,“卷烟分配计划通知书”明确了卷烟品名及数量、交货时间、运输及结算方式,有供需双方代表签章,并以此办理供货和结算手续,符合合同订立的程序,具备购销合同的基本要素,具有合同的约束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91 )国税发 155 号通知精神,“卷烟分配计划通知书”属于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照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三、关于市、州烟草公司代县(市)公司购进卷烟的征税问题。据了解,按省烟草专卖局管理规定,目前县(市)烟草公司不得自行从省外和省内长沙、常德、郴州、零陵四大烟厂以外的其它烟厂直接购进卷烟,须由市、州烟草公司与供货方签订合同(卷烟分配计划通知书)并办理货款结算,再销售给县(市)烟草公司。为支持烟草行业改革,对市、州烟草公司原价销售的,仅由县(市)烟草公司按合同(卷烟分配计划通知书)所载金额缴纳印花税。若市、州烟草公司加价销售的,则市、州烟草公司与县(市)烟草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印花税。

  四、关于烟草公司批发卷烟给零售商的征税问题。烟草公司与零售商签订销售合同、供货协议、要约、单据等凭证并据以办理发货和货款结算的,应征收印花税;如不签订销售合同、供货协议、要约、单据等凭证,直接批发销售的,对其直接开具的销售凭证原则上不征收印花税。

  五、关于烟叶购销的征税问题。除烟草公司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签订的烟叶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外,其它烟叶收购、销售合同均应依率征税。县(市)烟草公司将收购的烟叶交市、州烟草公司统一调拨销售后双方分成调拨利润的,对市、州烟草公司与县(市)烟草公司应当分别征收印花税。

  六、关于纳税环节和计税依据。卷烟、烟叶购销凭证印花税应分别依购进、销售环节的购销合同、“卷烟分配计划通知书”以及其它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所载金额征税。如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计算征收印花税。

  七、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加强印花税征管。

  以上规定,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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