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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问题的复函

地税二[1996]17号

颁布时间:1996-04-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

  贵行《内部划转贷款关系,转移借款合同及借据,请不按新签合同、借据重征印花税的函》(津工银技字[1996]第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1、贵行由于银行内部变更业务而移交给下设支行的借款、借据,根据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工商银行内部划转贷款转移借据不再重新贴花的通知》(税三[1993]31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已缴纳印花税借据的一联再转入其他支行或办事处时,可不再重新贴花。

  2、原应缴印花税凭证未贴印花税的,应在移交给下设支行或办事处前按规定补贴印花。

  3、贵行技改部原经营的存、贷业务下摆到其他支行或办事处后,其存、贷业务应纳印花税的凭证,仍应严格按照“市税务局、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联合签发的《关于工商银行对借款合同(借据)代征印花税和代售印花税票的问题》(税三[1992]1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继续做好印花税的代征代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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