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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单位代保管有价证券的凭证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税二[1994]20号

颁布时间:1994-11-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分局,开发区地方税务分局:

  最近部分税务分局询问金融部门代保管有价证券凭证如何贴花。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关于金融单位代保管的有价证券所开立的代保管有价证券凭证,保管方与被保管方应按仓储保管合同计税贴花,以收取的保管费用为计税依据。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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