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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清产核资后,资金账缴纳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税二[1995]14号

颁布时间:1995-0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

  纳税人清产核资后,其资金账相应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其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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