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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三字[1991]782号

颁布时间:1991-1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40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1年11月18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14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据各地及有关部门反映,国税发[1990]17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在执行中,对铁路国际货运结算凭证付款方的印花税,实行由铁路部门代扣汇总缴纳,确有不便。经研究决定,对铁路国际货运凭证付款方应缴纳的印花税,不再实行代扣汇总缴纳的办法,由付款方自行缴纳。

  一九九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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