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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地产集团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4]156号

颁布时间:2004-06-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地产集团系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承担土地储备整治、土地整理、危旧房改造和廉租房建设等职能,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种类、数量较多,为了规范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精神,现将重庆市地产集团(以下称地产集团)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地产集团对外签订的“土地整治工程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评估合同”、“拆迁协议”、“补偿合同”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

  二、鉴于地产集团对外签订整治合同的金额较大,数量较多,贴花频繁的实际情况,这类凭证应纳印花税按企业营业帐簿记载的当期工程整治发生额分半年期申报缴纳,以税收缴款书代替贴花。上半年纳税申报期为7月1-10日,下半年为次年1月1-10日。

  三、地产集团各土地整治项目的印花税实行属地管理,由地产集团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土地整治工程合同的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与地产集团分别签订委托代扣代缴印花税协议,由地产集团按实际的支付工程款和规定税率代扣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税款。

  五、地产集团其他应税凭证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据实缴纳。

  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地产集团印花税征收管理,做好检查结算工作,并督促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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