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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地税发[1999]2号

颁布时间:1999-01-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省第二税校: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保障印花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完善制度,建立机制,规范管理,提高素质”为指导思想,结合印花税征收管理的特点,逐步建立印花税规范化管理运行机制,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三条 凡是书立、领售印花税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印花税税源管理的对象。

  第四条 印花税税源零星分散、涉及面广,不易征管。各地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做好委托代售代征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手续。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重点税源。实行跟踪管理、重点监控,定期分析其变化情况,掌握收入进度。

  第六条 各地要定期分析印花税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第七条 各地要加快印花税税源及征收管理步伐,逐步把印花税税源管理工作纳入微机化管理轨道。

  第三章 税政管理

  第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政管理,正确贯彻执行印花税政策法规,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做到不棚架、不梗阻、不变通。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下发与税法相抵触的政策法规。对违犯国家统一税收法规的行为,要及时纠正,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第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印花税政策法规,并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印花税政策法规的执行、请示、答复等制度,保证印花税政策法规贯彻及时、执行准确、落实到位。

  第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印花税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印花税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要采取措施,完善管理办法。通过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逐步提高印花税税政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印花税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增强纳税人的法制观念和纳税意识。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定期对纳税人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有关办税人员、代扣义务人和印花税票代售单位和人员进行印花税政策培训,为纳税人了解和掌握印花税政策提供优质服务,使纳税人熟悉办税程序,提高办税能力。

  第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每年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人员对印花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重点抽查。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受、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检查时,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对检查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或直接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组织税务人员加强学习,更新知识,提高税政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印花税采取自行贴花完税、按期汇总缴纳、代扣代缴、代扣汇款、代售代征、委托代征和大额凭证申请填开缴款书或完税证等方式征收。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在应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按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在应税凭证上粘贴相应的印花税票,按规定划销或注销。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对贴花次数频繁的同种类应税凭证,纳税人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十七条 纳税人履行印花税纳税义务的时间是指合同在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完税;对已贴花凭证修改后增加所载金额的,于修改后当日对增加部分补贴印花;在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时应另贴印花;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在带入境内时贴花;纳税人在县以上召开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订的合同,可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具体缴纳期限由当地地方税务局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一份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凭证,采取缴款书或完税证缴纳,应于凭证书立、领受后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缴纳完税。

  第十八条 实行汇总缴纳和代扣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期限携应税凭证填报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及汇总缴纳申报附件(附后)到当地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十九条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纳税,纳税人除按规定纳税外,还应按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及时报送印花税完税情况报告表(附后)及有关说明。

  第二十条 采取汇总缴纳的,汇缴凭证的汇缴戳记,必须由地方税务机关加注,不得由纳税人自行加注。

  第二十一条 为了便于印花税的征收和源泉管理,各地也可以委托具备条 件的纳税人只对同一种类应税凭证的印花税实行代征。

  委托纳税人代征的应税凭证,一般采取代售印花税票的方法代征。对纳税人同等纳税的应税凭证实行代征汇总缴纳的,各地要比照汇总缴纳和代扣汇总缴纳的规定严格管理,并制定制度,完善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加强对印花税汇缴许可证的管理,凡申请汇缴单位,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发放,汇缴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修订其汇缴范围;对严重违反印花税政策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吊销印花税汇缴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按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制定本单位应税凭证管理办法。

  应税单位的财务部门为本单位应税凭证汇总、保管的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印花税的完税、解缴、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的要求执行;其他凭证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印花税票的领用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责任制度。

  第五章 应税凭证的鉴别和认定

  第二十七条 各地要加强印花税应税凭证的认定和鉴别工作,属于个别单位和县范围内使用的凭证是否贴花,由市、地地方税务局鉴别;属于全省和市、地范围内的行业,部门使用的凭证,报省地方税务局或省地方税务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鉴别认定。

  第二十八条 报上报申请鉴别的应税凭证,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上报。上报的材料要对凭证的性质、用途、使用范围区分说明。具体为:凭证是否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备合同哪些情况(从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分述),提出意见,并附凭证(使用中)的复印件。

  第六章 税务检查

  第二十九条 印花税的税务检查,除了做好日常检查、专案检查工作外,要建立专项检查工作制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所掌握的有关情况,进行分类排队,确定检查对象,进行专项检查,每年的检查面不得低于其所辖业户的30%。

  第三十条 在对印花税进行税务检查时,稽查部门和税政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凡涉及政策方面的问题,稽查部门要商同税政部门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处理。有争议的可向上级地方税务机关请示答复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印花税检查中发现的违章 问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市、地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1999年元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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