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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关于印花税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税务局[88]税计5字第114号

颁布时间:1988-10-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计字第045号)《关于印花税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根据《通知》有关事项,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对印花税票的废票缴销,为了简化手续和减少来往邮寄信件的层次,就地由县、市税务局收集,按季销毁。销毁办法:由局长审批指派专人会同票证保管人员共同清点、核实、监毁。事后取具销毁清单一式两份(附格式),随同当季"印花税票用存报告表"报核;销毁的印花税票废票,在帐、表上以"作废"列除

  二、对印花税票的损失短少,应及时查明原因,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属于因保管不慎等责任事故而造成的损失,原则上由经管人员照价赔偿;属于贪污挪用的,除责令赔偿国家损失外,视其节轻重给予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报请司法部门严肃查处;属于天灾人祸人力不可抗拒难以防范而造成的损失,经查明确无失职行为,应取得肇事地点的有关证明,报请批准核销。审批权限为:损失印花税票面值一百元以下的由县(市)税务局长审批核销,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备查;一百元以上至三百元的,由地、市税务局审批核销,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备查;三百元以上的应逐级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审批核销(报请审批核销的印花税票,要分别按面额注明每种数量多少枚,以便销帐)。损失的印花税票,未经审批核销前,在帐、表上仍暂作结存处理,批准核销后,以"损失"列除。

  三、县,市结存的印花税票,要按月进行盘点和查库;分局、税务所按旬;征收人员按日盘点。对代售单位的印花税票,可结合结报期按旬盘点,必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随时抽查。查库时要做好查库记录,并在帐簿上盖查库人名章 ,以便备查。

  四、"印花税票用存报告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88)税计5字第95号通知原规定按月编报,现为了和国家税务局的规定保持一致,改为按季编报。县、市税务局于季度终后十天内编制"印花税票用存报告表"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两份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审核后批回一份。分局、税务所向县、市税务局如何报送"印花税票用存报告表",由县,市税务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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