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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黑地税发[1999]198号

颁布时间:1999-12-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自地税机构组建以来,各级地税部门在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1998年全省印花税收入为7724万元,比1994年刚分家时4237万元,增加了3487万元。但是,由于印花税暂行条 例是1988年制定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印花税的有些政策的征管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税收的需要,特别是当前还存在着管理偏松,偷逃税现象比较严重的问题,使印花税很难征管到位。国家税务总局目前也在研究印花税改革问题。在国家对印花税暂行条 例没有修订前,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印花税征管工作的领导。从目前征管的情况看,尽管印花税数额较小,但从税源看,还是有一定的潜力的。因此,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端正思想,克服“重大轻小”的思想和畏难情绪,加强组织领导,把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摆上日程。

  二、加强印花税税收政策的宣传和学习。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板报等多种工具广泛地开展宣传。要使印花税的宣传工作与日常征收相结合,与稽查工作相结合。鉴于印花税税目较多,税率繁杂,不易掌握等特点,各地要组织有关同志认真学习印花税税收政策,及时掌握有关政策,贯彻执行好各项政策。

  三、规范合同的管理,建立应税合同登记制度。各地要采取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办法,使企业逐步建立起应税合同登记制度。当前首先应对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业,由财务部门将分散在企业各部门的应税凭证进行归类登记,建立应税凭证登记簿。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应税合同的征管力度。地税机关对能及时、完整准确提供应税合同的纳税人,应按合同记载的金额据实征收印花税,对不能如实地进行自核自缴及不能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25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可采取核定办法征收。各地要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征求相关企业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制订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征收比例。对汇总缴纳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纳税申报的办法。

  五、加强对印花税的检查、深化稽查。由于印花税涉及面广,容易存在死角,各地应高度重视印花税的检查工作。在日常检查和稽查工作中把印花税的检查也应做为检查的重点,加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售户的检查,特别是印花税票的粘贴和划销以及应税合同的检查。

  六、加强部门配合,切实做好印花税代售、代扣代缴工作。一是各地地税部门要主动与工商局、土地局、专利局、公证处、房产、铁路、保险、仓储等部门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尽快建立起印花税代售、代扣汇缴网络,从源泉上加以控管。二是要建立起印花税代售、代扣汇缴工作制度,实行制度化管理。三是要加强印花税代售点和汇缴单位的检查辅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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