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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389号

颁布时间:1997-12-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13日  财税字[1997]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推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的开展,根据1997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房产税、印花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应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

  二、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按照国家规定,对主要固定资产已按价值重估后的价值增提折旧的,应按照重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集体企业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从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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