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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205号

颁布时间:1997-06-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7号《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及财税字[1996]55号《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一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1996年8月12日  财税字[1996]55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你行农发行字[1996]1号文《关于申请免征印花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你行提出的对政策性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规定,决定对你行办理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储备贷款及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贷款等财政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其他贷款合同照章 征收印花税。

  二、关于你行提出的对资本金、公积金等免征印花税问题,按照国务院从严控制减免税的精神,不再给予特殊政策,一律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1995年12月22日   财税字[1995]47号

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开行财会函[1995]10号文《关于申请免纳印花税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因此,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资本金贷款合同,不属于免税凭证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从目前国家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状况考虑,对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3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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