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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征印花税有关税收会统处理事项补充说明的通知

云税计字[1988]105号

颁布时间:1988-11-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税务局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省局[1988]云税计字第79号《关于开征印花税有关税收会统处理事项的通知》执行以来,各地反映有些规定不够明确,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预算科目。

  根据财政部(88)财预明电字第4号文规定,在1988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工商税收类下增设一个“款”级科目,即第32款为“印花税”。凡按《印花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印花税,适用“印花税”科目,暂作地方预算收入缴库。

  二、税收票证。

  1.省局(88)云税计字第79号文规定的“税务机关自销和代销单位代销印花税票,暂时以发票作为购买方的财务报销凭证”。现明确为:税务机关自销的印花税票,凡是收取现金的,填开“工商各税通用完税证”,凡是收取转帐凭证的,填开“地方税缴款书”。目前,在缴款书未发放前,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专用缴款书”,自行加盖“印花税”戳记代替。税务机关收到的印花税款,用“自收汇总缴款书”汇总缴库。

  2.全省地方税会议统一规定,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200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以完税证或缴款书代替贴花,以缴款书或者完税证作为纳税单位的报帐凭证,并在单位的应纳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税款金额、缴款书号码、款票日期必须填在章戳内。

  3.代售印花税票应注意的问题

  (1)经税务机关批准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在向税务机关领取印花锐栗时,税务局除了要设代售分户帐外,同时建立票款结报手册,并按印花税票的面值、数量、金额登帐,由代售单位在税务局的帐上盖章,以表示收到印花税票;代售单位出售印花税票,向税务局办理票款结报时,应在结报手册和代售分户帐上作登记,税务局收到税款后,应在代征单位的结报手册上盖章,做到双方签章负责,手续清楚。

  (2)税务局收到代售单位交来的税款后,必须用自收汇总缴款书缴库。

  (3)代售单位售出印花税票,一律填开发票作为购花单位的的报销凭证。目前,可暂用省局征管处下发的统一发货票(收款专用发货票)代用。发货票一式三联,一联交购花票人,一联代售单位存查,一联随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结报。

  (4)代售单位一律不办理200元以上盖章戳代替贴花的业务。

  三、代售印花税手续费的提取问题。

  税务机关向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或个人付给代售金额5%的手续费,一律按照我省现行代征手续费管理办法办理。即:代征手续费统一由省局提取,并从省级金库退库。每月各地支付的代征手续费,可先从省局拨给的周转金中垫支,列入代征税款手续费报表上报省局,然后省局再按月拨款归还已垫支的周转金。

  以上请遵照执行,省局(88)云税计字第79号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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