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地税函[2005]5号
颁布时间:2005-11-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各县(市)区局、各分局:
现将《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4]67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核实征收印花税的管理
(一)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必须建立统一的《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见附加件1),并对各类应税凭证进行汇总,逐笔登记在《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上,以备检查。
(二)规范“三自”完税行为
1、凡要求实行“三自”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首先向所在地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分局核准,发放《“三自”缴纳印花税通知书》后(见附加件2),方可实行“三自”纳税。
2、采取“三自”完税办法的纳税人要按照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书立和领受应税凭证时自行计税、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贴花(即自行将印花税票粘在应税凭证上)、自行划销章或用笔或用笔划销)。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缴纳税款。
3、在应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自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4、对已贴花的各类应税凭证,纳税人须按规定装订成册,按期保管,不得私自销毁,以备纳税检查。
5、纳税人应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地税机关填报《“三自”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
(三)完善汇总缴纳办法
1、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并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告知书》(见附件4)。税务机关向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发放印花税汇总缴纳专用章。 2、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未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或没有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告知书》,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变更其征收方式。
2、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必须于次月10日前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没有应税凭证的进行零申报。
3、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纳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保存备查。
4、纳税人应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填报《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见附件5)。
二、加强核定征收印花税管理
(一)核定比例征收
1、核定比例征收的范围
(1)纳税人有《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一)、(二)、(三)款行为之一的,县(市)区局、分局地方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办法,核定纳税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同时向纳税人发放《变更印花税征收方式通知书》(见附件8)。
(2)纳税人有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四)款行为的,主动申请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的,须向县(市)区局、分局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
区局、分局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发放《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通知书》(见附件6)
后即可实行核定比例征收。
(3)实行核定比例征收的纳税人,可暂不执行本通知第一条有关规定。
2、核定比例 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
合同类型 核定依据及计税比例% 税率
购销合同 企业购销金额的50%或企业销售金额的100%房屋经营金额100% 0.03%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或承揽金额的60% 0.05%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金额的100% 0.05%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的100% 0.03%
货物运输合同 运费金额的100% 0.05%
财产租赁合同 财产租赁金额的100% 0.1%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费用的100% 0.1%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的100% 0.05%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收入的100% 0.1%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金额的100% 0.03%
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金额的100% 0.05%
3、纳税期限
实行印花税核定比例征收的纳税期限为按月缴纳,具体期限为次月10日前,遇法定假日可顺延。
4、申报征收
(1)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对申报期中没有发生经营收入的纳税人也要按期进行零申报。逾期不申报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隐瞒计税依据,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其纳入核定征收印花税范围的应税凭证已经被扣税的,已扣税款可在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