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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9-05-15 11:33:54.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税务局

各市税务局(不发沈阳、大连):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关于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48号、第075号、第076号和(89)国税地便字第010号文件,现对“七五”期间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其营业账簿,在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暂缓缴纳印花税。

  二、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上述单位之间签订的各种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包括产权转移书据,下同),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一日以前,免贴印花。

  三、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单位和铁路系统以外的单位,以及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道部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但对在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以前签订,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办理退税手续。

  四、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单位领受的权利许可证照,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五、对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应比照对其他事业单位的规定缴纳印花税。即:对无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账簿不贴印花。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铁道部拨付部分经费的,只对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上述各类事业单位在“七五”期间书立、领受的其他应纳税凭证,应按上述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征免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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