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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林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2004]28号

颁布时间:2004-05-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邢台市财政局、国税局、交通局、林业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3]25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时,车籍单位应准备好以下手续:1、国家森林防火办公室核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调拨单”

  2、车辆合格证3、购车发票报税联(第五联)原件4、车辆内、外固定装置照片各两张5、购车单位法人代码证二、免征车辆购置税办理程序:车籍单位备齐以上手续后到所在市交通局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办理初审登记,然后到省交通厅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公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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