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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管软件及“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5〕350号

颁布时间:2005-08-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管软件及“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5〕768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为了便于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省局结合文件及软件的要求,提出以下分工意见,请各级税务机关按要求开展工作。

  一、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

  (一)根据从市局定期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取得的车辆入籍信息,查询已注册未缴税车辆信息。

  (二)采集国税税源管理信息

  1、在受理车购税申报时,应对发票上注明的购车价格(剔除增值税)与最低计税价格进行比对,发现购车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除按规定征税外,还要将申报资料传递给档案管理部门,定期导出发票异常信息,由档案管理部门补录异常发票清分所需的销售单位等信息。

  2、每月通过数据导出工具导出上月的异常发票电子信息和《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电子信息,通过软盘或网络向同级局信息中心传递。

  具体时间要求:县级车购办每月3日前报县局信息中心,市车购办每月5日前报市局信息中心。

  (三)各市车购办定期导出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编制《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按与地税局商议的方式进行信息传递。

  二、县(市、区)国税部门

  (一)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1、征收部门

  (1)受理纳税申报,接收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申报当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车辆识别代码清单》(以下简称《代码清单》);

  (2)按照增值税“一窗式”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票表比对;

  (3)对《统一发票清单》中有关项目与存根联进行人工比对;

  (4)比对、审核有问题的,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并将《车辆识别代码清单》转税源管理部门。

  2、税源管理部门

  (1)定期将生产企业报送的《代码清单》与下载的《车购税代码清单》中的车辆识别代码进行比对;

  (2)根据机动车辆实际出厂价格和《代码清单》中的销售数量,计算销售额,与企业申报销售额比较;

  (3)根据由FTP服务器下载和车购办采集的异常发票信息与企业报送的统一发票信息和车辆出厂价格信息进行核对;

  (4)在上述审核比对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日常检查或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二)机动车辆经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1、征收部门

  (1)受理纳税申报,接收机动车辆经销企业提供的申报当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

  (2)按照增值税“一窗式”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票表比对;

  (3)对《统一发票清单》中有关项目与存根联进行比对;

  (4)审核统一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5)比对、审核有问题的,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2、税源管理部门

  (1)每月20日前,根据由FTP服务器下载的和车购办采集的异常发票信息与企业报送的统一发票的价格信息进行核对,监控整车销售额;

  (2)在上述核对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日常检查或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机动车辆经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实施日常检查或税务稽查时,如发现上游供车企业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通知上游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县局其他有关部门

  1、信息中心对本级车购办传递来的电子信息进行清分,于每月5日前将异地信息上传至市局信息中心。

  2、发票发售部门在发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要在报税联的“备注栏”内加盖本税务机关代码戳记。

  三、市级国税部门

  (一)信息中心负责将各县(市)局及市车购办报送的车购税电子信息清分为本地和异地信息,于每月7日前将异地信息上传至省局FTP服务器/车购税/**市目录下。

  (二)每月20日前,下载省局下发的车购税代码电子信息,然后汇总所有本地信息清分至各有关基层局。 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上级局反映。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管软件及“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函〔2005〕768号
2005-08-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车辆购置税征管软件及“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三日

  车辆购置税征管软件及“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操作规程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辆各环节税收的管理,增强各部门、各环节之间协调配合,实现车辆涉税信息共享,总局决定,对机动车辆有关税收采取“一条龙”管理办法,即通过“以票控税、协同管理”,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提高机动车辆各环节税种的征收效率。

  目前,现有的信息管理系统尚不能完全满足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需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总局对已有的涉及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软件进行了修改完善,结合人工采集、软件清分和利用软盘、网络传递信息等方式,实施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相关操作规程如下:

  一、异常发票采集、传递、清分相关操作规程

  (一)异常发票信息采集

  车辆购置税管理岗位人员,应对已经办理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但发票的购车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异常发票信息进行采集生成《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电子信息。

  (二)异常发票信息清分及传递

  在每月3日前,各地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通过数据导出工具导出上月异常发票电子信息,通过软盘或网络传递给所属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

  在每月5日前,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所属的区县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向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传递。

  在每月5日前,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所属的县(区)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向地市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传递;每月7日前,地市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通过异常发票清分工具对汇总后的异常发票进行清分以后,将异地异常发票信息传递至省局FTP服务器技术部门目录下。

  每月10日前,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对全省异常发票信息进行清分后,放在省局FTP服务器规定下载目录下,供各地市读取。同时将异地异常发票信息传递至总局FTP服务器技术部门目录下。

  每月15日前,总局信息中心将各省级单位上传异常发票信息清分后,放在总局FTP服务器规定下载目录下,供各省级单位技术部门和管理部门读取。

  (三)异常发票信息查询统计

  每月20日前,各级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由FTP服务器下载的异常发票信息,查询统计异常发票相关信息。

  (四)相关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负责搭建和维护“机动车辆税收管理信息FTP服务器”,供辖区内地市级国家税务局上传异常发票信息。

  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部门将上述各次清分获得的异常发票信息统一下发给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二、车辆识别代码采集、清分、比对相关操作规程

  (一)车辆识别代码采集

  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负责接收生产企业报送的《车辆识别代码清单》电子信息,并加以保存。

  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按月采集生成《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

  (二)车购税代码信息传递

  在每月3日前,各地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通过数据导出工具导出上月《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电子信息,通过软盘或网络传递给所属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

  在每月5日前,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所属的区县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向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传递。

  在每月5日前,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所属的县(区)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向地市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传递;每月7日前,地市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将汇总信息传递至省局FTP服务器技术部门目录下。

  每月10日前,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对全省车购税代码电子信息进行清分后,放在省局FTP服务器规定下载目录下,供各地市技术部门和管理部门读取。同时将异地车购税代码电子信息传递至总局FTP服务器技术部门目录下。

  每月15日前,总局信息中心将各省级单位上传车购税代码电子信息清分后,放在总局FTP服务器规定下载目录下,供各省级单位技术部门和管理部门读取。

  (三)车购税代码信息比对及查询

  每月20日前,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定期将生产企业报送的《车辆识别代码清单》中的车辆识别代码与上级税务机关下发的《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中的车辆识别代码进行比对。

  

  三、部门信息交换

  (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按照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商定的方式获取车辆入籍信息。将获取的信息传递给各辖区内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以供查询比对已登记注册但未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机动车辆信息。

  (二)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地市级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可利用纳税人基础信息数据导出工具,定期从车辆购置税征收档案库和公安车管机构交换的车辆入籍信息导出购车纳税人基础信息,编制《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通过网络、软盘介质等形式传递给同级地方税务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地市级地方税务局,将上述数据下发给区县级地方税务局。

  总局正在抓紧开发和完善车辆购置税管理系统,新的管理系统将基于省级数据集中模式运行,投入使用后,相应操作规程将另文下发。

  上述相关软件及具体操作步骤参见总局技术支持网站(130.9.1.248)。

  各地每月15日前,登陆总局FTP服务器下载异常发票和车辆识别代码的具体方法,总局将另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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