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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5]88号

颁布时间:2005-03-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车辆购置税征稽管理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原件经征收所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1、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作为业务档案留存);

  2、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作为业务档案留存);

  3、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复印件1份作为业务档案留存,1份作为财务凭证留存);

  4、车辆价格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如纳税人能够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的,只提供1份发票联复印件。复印件1份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作为业务档案留存,1份作为财务凭证留存);

  5、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复印件1份作为业务档案留存,1份作为财务凭证留存);

  6、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原件及2份复印件,复印件1份作为业务档案留存,1份作为财务凭证留存);

  二、征收所对纳税人所报上述资料依《通知》规定内容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为纳税人办理免税手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05年2月4日             财税[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4年第二批189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1),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5年6月30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车购办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两证单式样见附件2)。国家税务局车购办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国家林业局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将2004年实际免税车辆的使用单位、型号、数量及免税额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

合计

猎豹

猎豹

猎豹

北京吉普

尼桑

CFA5022XZH

CFA5033XZH

CFA5036XZH

BJ5020XZH4

ZX5021XZHEBG

合计

189

63

53

23

33

17

北京

1

O

O

l

O

O

河北

11

2

2

4

2

1

山西

8

0

4

3

1

O

内蒙古

32

10

6

6

6

4

内蒙古大

 

 

 

 

 

 

兴安岭林

 

 

 

 

 

 

管局

5

O

O

5

O

O

江苏

2

O

1

O

O

1

浙江

20

8

6

2

4

O

福建

10

7

3

0

O

O

江西

5

5

O

0

O

O

山东

9

2

5

0

2

O

四川

14

7

1

O

6

O

重庆

5

5

O

O

0

0

云南

35

15

10

O

8

2

青海

4

O

0

O

4

O

宁夏

3

2

O

O

O

1

新疆

25

O

15

2

O

8

      2、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单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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