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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公安部交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公交管字[1999]19号

颁布时间:1999-05-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各行署、市公安处、局交警支队,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公安部交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9]8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交警支队、国家税务局,要认真做好新、旧版发票(旧版发票系指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监制的“山西省××市(县)机动车销售普通发票”,其余旧版发票一律不得办理登记和换开发票)的更换工作,机动车销售单位在换开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必须收回旧版发票的发票联,作为当日开具新版发票的附件,并以此附件冲减当日开具新版发票的销售额,以确保实际销售额与开具发票金额的一致性。对换开机动车发票的受理日期,截止到1999年12月31日。同时要加强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版报等新闻媒介,宣传延长原发票上户时间、更换原发票注意事项等,让已购买了机动车的群众知晓此事,对我们工作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

  附件:公安部交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9]84号)

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交管[199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12月,公安部发出《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公交管[1998]340号),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延长原发票使用时间”和“制定原发票更换《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操作规定”等建议。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给开征车辆购置税打下良好的基础,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购买的车辆,车主持旧版销售发票申请办理机动车初次登记的时间延长到1999年5月31日。1999年6月1日以后,车主仍持旧版销售发票申请办理机动车初次登记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不得办理登记,并应当告知车主到原销售单位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对199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车辆,销售单位未给车主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不得凭旧版销售发票办理初次登记,并应告知车主到原销售单位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机动车销售单位不得拒绝换开或加价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换开销售发票的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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