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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5]462号

颁布时间:2005-08-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731号,以下简称731号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5年9月1日起,各局应在发售手工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时,应先在报税联加盖9位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以下简称代码戳记,各局代码见附件1)后,交统一发票开票企业(以下简称开票企业);代码戳记的样式、内容、规格及加盖位置,应严格按照731号通知规定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167号)第九条规定同时废止。

  二、截至2005年8月31日,对开票企业尚未使用的手工版统一发票,区别不同情况办理:

  1、对已加盖11位代码戳记的,各局应收回缴销;对整本未使用的,可退还相应的工本费。

  各局在退还上述工本费时,应开具《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发票退费专用)》,并在“原完税凭证情况-凭证名称”栏内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原完税凭证情况-凭证字号”栏内填写需退还工本费的统一发票起止号码;在“退税情况-退税原因”栏内填写“原代码戳记作废”。具体退款审批和支付按现行规定执行。

  2、对尚未加盖代码戳记的,各局应及时收回并加盖9位代码戳记后,交还开票企业。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协助、督促机打版开票企业,设置 9位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程序,对设置该程序确有困难的,由各局刻制代码戳记交企业在开具统一发票后加盖。

  四、统一发票报税联为车辆购置使用单位或个人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效价格证明,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应将统一发票报税联随同注册登记联、发票联一并交车辆购置使用单位或个人。

  五、自2005年9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应于每月1、11、21日将上一旬接收的未加盖代码戳记的统一发票进行统计,并填报《未加盖戳记统一发票统计表》(见附件2),通过邮件上报市局(地址: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消费税组)。

  六、市局将不定期就各局对统一发票未加盖代码戳记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主管税务机关代码表》

  附件2:《未加盖戳记统一发票统计表》

  2005年8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5]7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提出,为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要求总局对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的样式、大小、加盖位置、执行时间等具体问题作出规定。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代码戳记内容及规格

  (一)代码戳记内容为:CTAIS版本“金税三期”规定的9位代码;

  (二)代码戳记规格为:长45mm,宽10mm条形印章。

  二、代码戳记加盖位置

(一)对于使用非机打版统一发票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销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时,将代码戳记加盖在统一发票报税联(第五联)的“备注”栏内。

(二)对于使用机打版统一发票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应提供设置打印代码的程序,由车辆经销商或直接销售车辆的机动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开票企业)自行在统一发票“备注”栏打印代码戳记。

  三、代码戳记加盖时间

  2005年7月1日以后开票企业开具的统一发票,必须有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主管税务机关已发售给开票企业的非机打版统一发票,但开票企业没有使用完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未使用完的统一发票收回并加盖代码戳记后再交还给开票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已发售给开票企业的机打版统一发票,但开票企业没有使用完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代码戳记的打印程序提供给开票企业。

  2005年7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在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如发现纳税人持有的统一发票缺少代码戳记的,应在受理纳税申报后主动与销售统一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由销售统一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补盖代码戳记。2005年8月1日后,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如发现纳税人提供的统一发票仍缺少代码戳记的,可将具体情况直接上报至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200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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