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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81号

颁布时间:2001-04-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并自用的国产小汽车,在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时,除按现行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海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回国人员购买汽车准购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海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国内单位出具的上述留学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服务的证明原件。

  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的小汽车,其免征车辆购置税需提供的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明确。

  2001年4月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01年3月16日    财税[2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三、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的型号和配置数量、流向,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下达。车辆注册登记地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据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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