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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各镇(区)汽车客运站场及车辆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4]70号

颁布时间:2004-04-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加强我市客运站场及客运车辆的税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客运站场的有关税收管理

  (一)营业税适用税目和计税营业额客运站场提供售票、检票、安排车次、发车等运输、配载劳务按“交通运输业”

  税目征收营业税,其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车辆(包括我市和外市的运输企业、车辆,下同)的支出可视为联运支出,其计税营业额为客运站场售票收入减去支付给联运企业(车辆)运费的余额。

  客运站场向停靠企业(车辆)收取站场管理费或客运代理费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税,其他业务收入按相应的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计税营业额抵扣凭证问题所有从事客运联运的企业(车辆)可就其取得的联运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后,向我市各客运站场开出通用发票或运输发票,发票上的客户(付款人)

  栏必须写清楚客运站场的全称,客运站场凭此发票金额抵扣当期应纳税营业额,随车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三)客运站场的发票管理要认真做好对客运发票使用情况的管理工作,对企业申请领购客运发票以及申请印制印明企业名称客运发票的审批要严格把关,加强监控。对于申请印制电脑自印客运发票的企业,必须要求其提供电脑软件及其操作程序进行备案,以便日后对其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核查。要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有关企业按期上报客运发票的使用情况(对于使用电脑客运发票的企业,同时还必须报送电脑开票情况的软盘),并及时对企业开出的客运发票进行核查。

  二、对市外长途客运汽车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因此,对符合条件的在我市各站场从事营运的外地客运车辆,要求其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当地地税分局的管理;对在我市多个镇、区从事营运的外地客运车辆,只在一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对未达到180天的外地营运车辆,必须出具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证明,分局据此审核各客运站场抵扣凭证来源的可靠性。对未办理外出经营证明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企业(车辆)提供的运输发票,各分局一律不予抵减。

  三、对我市实行定额征税的客货运车辆的税收管理实行定额征税车辆需填开发票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核定征税定额以内开具的发票不再征收有关各税,超过核定征税定额以外部分,必须征收有关税收。本年度未开票部分不得在以后年度补开。对实行定额征税的车辆要加强管理,造册登记。

  四、客运发票的清查盘点为进一步做好对客运站场的发票管理工作,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一次客运发票的清查盘点。要求各分局对分局内部及所辖的各个客运站场的库存客运发票(包括《广东省道路客运随车发票》、《广东省道路客运(旅游)包车发票》以及其他印明企业名称的客运票)的领入数量、填开数量金额和结存数量进行清查盘点。所属时期自2001年7月1日全省地税发票统一换版至2004年4月30日止。各分局要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并准确填写《分局客运发票库存报表》(附表1)以及《企业自印客运发票库存报表》(附表2),于5月15日前上报市局征管科。这次清查主要以自查为主,市局将对各分局的清查情况进行抽查。

  在日常征管工作中,各分局要定期对辖区内的各个客运站场的发票使用量和开票金额等进行核查,进一步掌握其实际经营状况,以利于核查其是否如实申报纳税。

  五、本通知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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