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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购税通告

颁布时间:2004-12-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人事部、财政部、中编办《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规定,通告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交通部门不再负责代理征收。车辆购置税代征人员、财产、业务移交期间,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照常进行。

  二、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为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办税地点仍在原交通部门代征机构办公场所。

  三、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并同时提供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等有关资料。符合享受免(减)税政策的车辆,按规定也应向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办理免(减)税申报,除提供上述三种证明外,还须提供免税证明等有关资料。

  四、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一律不向纳税人收取完税证明和表证单书工本费。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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