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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3]169号

颁布时间:2003-07-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省车购办,哈尔滨车购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3]1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按照《通知》要求,请省(市)车购办在2004年1月25日前把上年实际免税车的数量、型号、免税金额汇总上报省国税局(流转税处)。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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