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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1]453号

颁布时间:2001-05-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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