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交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3]448号

颁布时间:2003-09-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交通厅

各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3]12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3]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03年度360辆设有固定装置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3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次年2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