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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皖国税发[2005]53号

颁布时间:2005-04-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机(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六类工程机械,车购办可根据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办理免税手续。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申报免税的,应提供所在地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以下简称准购单,准购单办理的规定详见附件)及规定的其他免税申请资料。所在地未设海关的,留学人员应到所在地辖区海关办理准购单。我省各海关的辖区范围如下:

  合肥海关:合肥市、淮南市、滁州市、六安市、巢湖市

  芜湖海关:芜湖市、宣城市(不含旌德县和绩溪县)

  阜阳海关:阜阳市、亳州市

  蚌埠海关:蚌埠市、宿州市、淮北市

  马鞍山海关:马鞍山市

  铜陵海关:铜陵市

  黄山海关:黄山市、旌德县、绩溪县

  安庆海关:安庆市、池州市

  三、对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车购办应按总局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并填写《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连同经销商提供的车辆销售全国统一指导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资料,一并报送当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于每月27日前,将《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上报省局。(上报路径为:省局服务器“centre/流转税处/车价信息上报”。)

  省局汇总车价信息后,将统一核定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并于每月月初在FTP服务器上发布。(发布地址为:省局服务器“local/流转税处/车价信息发布”。)

  在总局对这些车辆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前,各地必须按照省局统一核定的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四、省辖市车购办应于每月5日前(遇双休日不顺延,下同),通过当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将《车辆购置税收入统计月报表》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上报省局。

  (上报路径为:省局服务器“centre/流转税处/车辆购置税收入统计月报表”。)

  五、生产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的企业所在地车购办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将生产企业报送的免税申请资料按规定上报省局。

  六、各地上报的免税审批表必须采用压感技术印制,对不符合总局规定要求的,将一律退回重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附件2:

海关总署关于简化和规范我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有关手续的通知

  2004年10月9日 署监发[2004]341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最近,教育部和一些海关反映,我留学回国人员在购买国产免税小汽车方面遇到一些问题,主要有:一、部分留学人员毕(结)业后留在当地工作(实习)一段时间,无法在规定时限内(1年)回国办理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而这部分人员往往是我们重点吸引回国的杰出人材;二、国外一些院校在学生毕业6个月甚至1年后才制发毕(结)业证书,致使部分留学人员无法在规定期限内(6个月)向海关提出购车申请;三、根据海关总署、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二[1992]1600号)要求,为维护留学人员利益,同时规范管理,留学回国人员购买汽车不进入流通领域和商业环节,直接向有关生产厂家按免税价格购买,但一些车行利用我留学人员对有关规定不了解,绕开生产厂家,向留学人员供车,使留学人员无法享受到国家给予的免税待遇。为体现国家对我留学人员的关怀,使广大留学回国人员能充分享受到购买国产免税小汽车的政策,同时规范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宽我留学人员购车时限,方便留学人员购车。我留学人员学成后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2年,并自入境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提出购买国产免税小汽车的,海关均可批准其申请,具体手续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即留学人员申请购车时应提供有效出入境证件、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留证明等。

  二、为严密管理,依法行政,同时确保由生产厂家直接向留学人员供车,以便留学人员能享受到国家给予的免税待遇,海关在审批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免税小汽车时,应于留学回国人员在生产厂家购车后,再将《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一式四联中留学回国人员专用联退还本人;如果留学人员坚持到车行按市场价购买国产小汽车,海关则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我回国留学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有关问题的批复》(署监函[2002]222号)规定,不受理此类不属于海关监管车辆的审批手续,有关免征车辆购置附加税问题,应由留学人员直接报有关主管部门解决。同时各地海关应加强宣传工作,并加强与当地教育、税务和车管部门之间的联系和配合,共同做好对我留学回国人员服务工作。

  三、为方便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免税小汽车,目前总署已批准北京中汽总回国留学人员购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和北京中企诚谊留学回国人员服务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代理我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和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事宜,对未经批准的其他机构,海关一律不得受理其代办留学回国人员购车事宜。

  四、教育部统一印制了2004年版本《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现将有关样本(见附件)转发各关,1993年印制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以上请遵照执行。以往所发通知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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