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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新购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5]49号

颁布时间:2005-07-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青岛市,河北、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新购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新购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办法

  一、本办法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制定。

  二、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于2008年9月前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组委会新购置车辆其发动机机器盖子内侧必须喷有组委会统一标识。统一标识为“北京奥组委”或“青岛奥帆委”字样。

  三、组委会应于每年4月将组委会当年新购置车辆计划、“北京奥组委专用车辆卡”式样统一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新购置车辆计划内容包括:购置单位名称、购置单位所在地名称、车辆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厂牌型号、购买数量、各类车型正、侧5寸彩色照片1套(2张)。

  四、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将新购置车辆计划及奥运会组委会专用车证式样、各类车型正、侧5寸彩色照片1套通知组委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五、车主需携带申报车辆正、侧5寸彩色照片1套、“北京奥组委专用车辆卡”(每车一卡,卡内需填写申报车辆的底盘号、发动机号)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六、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为车主办理免税事宜。同时将“北京奥组委专用车辆卡”收回存档。对于手续齐全,但发动机机器盖子内侧没有明显标识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办理免税手续。

  七、组委会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实际车辆购置数量、车辆型号、每辆车的底盘号、发动机号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

  八、新购置车辆计划仅限当年使用,过期作废。

  九、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十、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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