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颁布时间:2005-12-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可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在各市、地国税局指定的市地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各市、地国税局要将指定的报刊名称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

  二、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主管国税机关要将审核后的免税申请表及附列的车辆合格证明复印件、照片及电子文档一并逐级上报。各市、地国税局要分别于每年的3、6、9、12月当月20日前将免税申请表及附列资料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三、省局依据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建立车辆购置税缴纳信息和车辆登记注册信息定期交换制度的要求,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联合研发的车辆注册信息导出软件已完成,并测试成功。各市、地国税局应与当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共同商定信息具体交换方式。各市、地国税局要在每月5日前从同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取得上月车辆登记注册电子信息,并分发给县级车辆购置税主管国税机关。

  四、纳税申报表、免税申请表、补证申请表、退税申请表、变动表、档案转移通知书由省局统一印制。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