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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1]415号

颁布时间:2001-09-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函[2001]6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2001年8月15日 国税函[2001]64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1999年12月31日前购买且未上牌的,在补办上牌手续前应当补征车辆购置税。

  其计税方法,比照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第一条 第四款的规定确定,即: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车)]×100%

    二、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税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达到报废年限或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交警部门予以取缔的,不再补征车辆购置税。

  案件和线索必须认真查处,及时上报。同时要加强防范骗税的宣传工作,对一些典型案例要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曝光,震慑犯罪分子,打击偷、逃、骗税活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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