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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6]13号

颁布时间:2006-03-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普陀区、南汇区、嘉定区、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奉贤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16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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