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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使用期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5]272号

颁布时间:2005-08-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使用期的通知》(国税函[2005]779号)转发给你们,并做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延期使用必须重新办理报批和备案手续,为此各市国家税务局要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设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便函[2004]18号)中的有关规定,重新填报《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报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监办')办理有关手续。

  二、各市局要认真填写各种上报资料内容(注意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印章),其中:'开户日期'为2005年7月1日,'账户到期日期'为2006年6月30日。省局集中全省资料后只到'财监办'办理一次批复工作,凡因市局上报资料有误造成重新上报的由各市局自行到'财监办'办理批复工作。各市上报的资料为:1、《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并附电子文档;2、《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并附电子文档。

  三、各市要在8月31日前将上述资料上报省局。电子文档(要按照《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分别建立两个文件夹)上传'各市上传\ 计财处\ 综合\ 延长车购税临时账户使用期'目录。

  四、财监办批复后各市局要及时通知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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