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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国驻沈阳领事馆以前年度购置车辆补办纳税申报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6]528号

颁布时间:2006-09-08 11:20:28.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崇文、朝阳、海淀、丰台、昌平区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稽管理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国驻沈阳领事馆以前年度购置车辆补办纳税申报的批复》(国税函[2006]7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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