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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7]95号

颁布时间:2007-03-05 09:01:54.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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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7〕1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版软件”)推行前,应做好车购税相关税收凭证的发放与领用工作,保证“新版软件”推行后车购税相关税收凭证的正常使用。需调整计划的,请及时与省局相关部门联系。

  二、“新版软件”推行前的税收会统业务制度及税收综合征管软件涉及车辆购置税计会统业务操作的培训工作,省局将另行通知。

  三、各地应按照省局相关通知要求,积极探索车购税数据迁移、导转的方法,并按照省局的上线时间要求完成数据转换工作。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省局信息中心联系。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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