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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改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日期问题的通知

沪税外[1989]221号

颁布时间:1989-1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外税分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城市房地产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就更改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日期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房地产税按年计征,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在五月份,下半在十一月份,于当月二十日前缴纳入库。

  二、车船使用牌照税每半年征收一次,分别于五月二十日,十一月二十日前缴纳入库。

  自行车征收日期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一九九O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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