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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货物运输发票数据采集质量的通知

冀地税传[2004]11号

颁布时间:2004-04-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货物运输发票数据采集质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货物运输发票数据采集质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总局国税发明电[2004]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传货物运输发票数据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大多数省市国税局、地税局基本按照总局的规定上报了2004年1月份和2004年2月份采集的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数据。在此基础上,总局对各地上报数据进行了数据导入和比对。在数据导入的校验过程中发现一些地区采集的数据错误率较高,直接影响数据比对的结果和后期处理。数据错误的原因包括:税务机关代码无法识别、发票种类错误、开票日期不可识别、发票号码错误、纳税人识别号和名称错误等。(各地的数据差错统计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公布)。

  为严格遵守总局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的要求,提高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数据的质量,总局将定期对各地上报数据的采集质量进行通报。为此,各级国、地税局应按照下列要求加强管理、制订措施,尽快提高数据采集的质量。

  一、发票数据不能导入比对系统的原因很多,例如,企业、代开票单位或税务局未使用总局采集信息检查软件等。各级国、地税单位应及时从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下载数据校验结果,并对错误数据进行分析,找出出错环节,避免今后继续出现此类错误。

  二、各级国、地税单位应严格按照总局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规定的时间传输数据。

  三、使用总局统一开发的软件进行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汇总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总局要求,使用货物运输发票采集信息检查软件进行数据项的检查。

  四、对于全省自行开发了统一征管软件和电子申报的省级国税局,应该利用总局提供的数据接口标准,把发票采集功能与电子申报结合起来,使得既能方便纳税人及基层税务人员,又能按总局的数据标准导出数据。

  对于全省实现了统一征管软件的省级地税局,应该利用总局的数据接口标准,使用征管软件进行发票代开和数据采集,并能够按照总局的数据标准直接转出发票信息,对于手工录入发票的地方,也应把采集的发票信息导入各地的征管软件,以方便管理。

  五、为加强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数据的检查,各国、地税单位在依据总局公布的数据标准进行软件开发时,必须按照总局的数据项校验规则进行数据检查。检查不合格的数据不得进入货物运输发票数据采集、传递和比对系统。采集数据的校验规则见附件一,或从总局技术支持网站(内部网)上下载。

  六、各级国、地税单位应做好货物运输发票数据的备份工作。

  七、在国税机关应实现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一窗式”比对功能。现在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的CTAIS软件中早已实现,请各地及时下载并做好软件升级。

  总局早已公布了数据文件格式,各地应按照业务的要求对各省征管软件进行相应修改,实现“一窗式”比对。

  八、在使用总局已经开发的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汇总软件或自行开发应用软件时必须按照总局公布的国、地税税务机关代码认真填写,区县以上机关(含区县级)为总局发文规定的7位税务机关代码。

  对于需要在县区以下或县区级多个窗口进行数据采集的情况,其税务机关代码可以在总局规定的7位税务机关代码(到县区级)之后增加2位所级代码,同时必须保证:代码必须唯一,代码必须固定,新增的代码必须在省级备案。

  九、总局已经发布了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汇总、检查软件的升级版本。新版本主要增加了纳税人采集软件的数据项约束检查,强化了税务机关对采集数据的检查等功能。请各级国、地税单位及时下载并通知纳税人升级采集软件。

  十、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汇总软件将不定期升级,并发布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和总局互联网网站上,请及时通知国、地税各单位及纳税入下载升级使用,原来使用的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汇总软件同期废止。

  十一、各地应时刻关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内部网),保证及时获取货物运输发票的各类操作要求、软件修改、问题解答等信息。总局将在网站上不定期发布常见问题解答,请注意下载。

  附件一: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数据校验规则

  一、CRC校验:

  二、总记录条数与申报文件中的统计数一致

  三、货物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数据校验规则

  (一)发票种类值为“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公路运输、内河运输、联运”,不能填写其他内容或空;

  (二)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栏填写汇总数据,只允许输入三个金额数据;

  (三)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只允许最多有一条记录存在(可以不存在);

  (四)公路运输、内河运输、联运中的各数据项不能为空;

  (五)发票号码不为空且不大于10位;

  (六)公路运输、内河运输、联运中运输单位税务识别号长度必须等于15或l8位,由[1-9]或「A-Z」或[a-z]组成;

  (七)公路运输、内河运输、联运中运输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代码长度必须等于7或9位;

  (八)公路运输、内河运输、联运中开票日期距离申报日期必须在120天以内;(2004年3月1日前开具的发票不在此列);

  (九)公路运输、内河运输、联运中开票日期不得超过申报所属时期;

  (十)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不能大于开票金额;

  (十一)计算抵扣的税额为允许计算抵扣运费金额的7%,但允许纳税人进行末位微调;

  (十二)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合计数×7%的值与计算抵扣的税额的合计差值不超过1元;

  (十三)开票金额、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允许计算抵扣的税额不能为空或非数字;

  (十四)开票日期格式为YYYY-MM-DD;

  (十五)纳税人、税务机关名称长度不超过80字节。

  四、货物运输发票开具清单校验规则

  (一)公路运输,内河运输、联运中的各数据项不能为空;

  (二)发票号码不为空或不大于10位;

  (三)公路运输、内河运输、联运中承运方和受票方单位税务识别号长度必须等于15或18位,由[1-9]或[A-z]或[a-z]组成;

  (四)中介机构代码必须等于15或18位,由[1-9]或[A-z]或「a-z」组成;

  (五)公路运输、内河运输、联运中运输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代码长度必须等于7或9位;

  (六)公路运输、内河运输、联运中开票日期不得超过申报所属时期;

  (七)纳税人、税务机关名称长度不超过80字节;

  (八)开票金额不可为空或非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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