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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4]35号

颁布时间:2004-06-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国统一式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省局指定发票承印单位统一印制,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发售和使用管理。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地税发票工本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2]97号),《货运发票》每份收取工本费0.80元。

  二、《货运发票》按国家税务总局新颁布的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规则印制,自开票纳税人使用的《货运发票》分类代码为223000411001,代开单位使用的《货运发票》分类代码为223000411002.代码的含义分别是:第1位为地税局,第2、3、4、5位为黑龙江省行政区域代码,第6、7位为年份代码,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第9位为印刷批次代码,第10、11、12位为我省规定的每种发票的代码。发票号码为8位。

  三、《货运发票》为机打发票,手工填开无效。在尚未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前,可暂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的内容。可利用现有微机和打印机开具,待税控收款机统一使用后再做统一规定,如自开票纳税人暂不具备开票条 件的可由税务机关代开。

  四、省局统一开发开票软件、数据采集软件,一并考虑与征管软件系统衔接问题。

  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软件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软件日常维护由信息中心负责。

  五、《货运发票》从2004年7月1日开始启用,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开具使用《货运发票》,各级地税机关要做好自开票纳税人所使用的旧版黑龙江省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的缴销工作。

  六、鉴于各地旧版黑龙江省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还有一定数量的库存,为此,代开票单位在确认实际受票方是外省用户时必须开具使用《货运发票》,实际受票方是本省用户时必须延续开具使用“黑龙江省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截止2004年12月30日旧版黑龙江省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全部作废,全面启用《货运发票》,届时各级地税机关做好旧版黑龙江省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的缴销工作,做到干净彻底。

  七、各级地税机关接到通知后,要按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将2004年7月至2004年末的《货运发票》用量,区分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用票,于2004年6月25日前报省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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