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地税告字[2005]1号
颁布时间:2005-05-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源控管,杜绝税款流失,保证车船使用税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经西安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我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等城郊六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旅游开发区)的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全面委托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代征。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办法车船使用税具体由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所属各交管大队和车辆管理所代征。
二、纳税义务人凡拥有并且使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申报纳税期限车船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2月1日至9月30日;新购置车辆在办理机动车牌照手续前申报缴纳税款。
四、申报纳税地点新购置车辆在办理机动车牌照时,由车辆管理所代征车船使用税。
除新购置车辆外的其他应税车辆由各交管大队代征车船使用税。
五、税款的申报及缴纳车船使用税纳税义务人要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到所属交管大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完税后同时领取完税凭证和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卡。
为了便于在以后年度的检查,请各纳税人妥善保管完税凭证。
六、减免税手续的办理对于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税车辆,纳税人应到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三局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未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一律按规定缴纳税款。
凡申请减免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提供本单位经济性质证明文件、车辆产权证书、车辆户籍本、行车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七、违章处理对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在查验补税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车船使用税或偷逃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征收标准
陕西省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
项目 |
计税单位 |
年税额 | |
乘人车辆 |
23座以下 |
辆 |
每辆 280元/年 |
23座以上(含23座) |
辆 |
每辆 320元/年 | |
摩托车 |
两轮摩托车 |
辆 |
每辆 40元/年 |
三轮摩托车 |
辆 |
每辆 52元 /年 | |
载货汽车 |
按净吨位 |
每吨 60元/年 | |
客货两用车 |
载人按 140元/辆+载货按60元/吨 |
注: 1、挂车根据乘人数或载重吨位,分别按乘人或载货汽车税额的70%计算。
2、客货两用汽车,乘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收,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收。
3、新购、新用及恢复行驶车辆,由纳税人提出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相符者,可分月计税,在一个月内使用不满十五日的不征税,满十五日的按一个月计税。
九、 政策咨询事宜
地税机关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
地址:小寨西路 83号 电话: 87663570 |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三局 |
地址:南院门 5号 电话: 87256579 |
(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单 位 |
地址 |
电话 |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环城西路 23号 |
88615334 |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一大队 |
乐居坊 131号 |
82223119 |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二大队 |
友谊西路 12号 |
87800039 |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三大队 |
太阳庙门 47号 |
87613045 |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四大队 |
西四路 13号 |
87418202 |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五大队 |
青年路 81号 |
87314345 |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六大队 |
团结西路 62号 |
84260020 |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七大队 |
万年路 23号 |
82162316 |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八大队 |
北郊肖家村街口 |
86253791 |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九大队 |
红庙坡兴中路 34号 |
86262445 |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十大队 |
东郊电场西路 12号 |
83519924 |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十一大队 |
西影路 605号 |
85536386 |
西安市车辆管理所 |
郭杜长安产业园路口 |
85612834 |
西安市 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二大队 高新中队 |
高新路 48号 |
88320281 |
西安市车辆管理所 西区分所 |
西部车城 |
82378301 |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大队 |
唐延路 |
88585213 |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